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促进周口市文博事业发展,发挥博物馆的功能,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和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《周口市博物馆章程》。
第二条 单位名称:周口市博物馆。
第三条 周口市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,是为研究、教育和欣赏的目的,收藏、保护、研究、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,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。
第四条 周口市博物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、为民服务。通过收藏、保护、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周口悠久的历史文化,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,促进周口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。
第五条 周口市博物馆地址:周口市东新区文昌大道东段2号
第六条 博物馆馆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
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、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。
第二章 机构
第八条 周口市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周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,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;
第九条 周口市博物馆下设办公室、陈列部、保管部、社会教育部、研究部、安全保卫科、人事计财科、文化产业部、信息资料室等9个部门;
第十条 周口市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领导班子会决定。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,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。制定经费预算、监督经费使用。
第三章 藏品管理
第十一条 周口市博物馆通过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,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。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、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十二条 周口市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,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。
第十三条 周口市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。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,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
第十四条 周口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,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,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。
第十五条 不够收藏标准,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,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,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。
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,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、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,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。
第十六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,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,终止退出馆藏程序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
第十七条 周口市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。
第十八条 周口市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,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。
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。
第二十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,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。
第六章:附 则
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,博物馆所有财、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归国家所有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二○一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促进周口市文博事业发展,发挥博物馆的功能,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和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《周口市博物馆章程》。
第二条 单位名称:周口市博物馆。
第三条 周口市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,是为研究、教育和欣赏的目的,收藏、保护、研究、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,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。
第四条 周口市博物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、为民服务。通过收藏、保护、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周口悠久的历史文化,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,促进周口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。
第五条 周口市博物馆地址:周口市东新区文昌大道东段2号
第六条 博物馆馆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
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、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。
第二章 机构
第八条 周口市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周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,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;
第九条 周口市博物馆下设办公室、陈列部、保管部、社会教育部、研究部、安全保卫科、人事计财科、文化产业部、信息资料室等9个部门;
第十条 周口市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领导班子会决定。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,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。制定经费预算、监督经费使用。
第三章 藏品管理
第十一条 周口市博物馆通过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,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。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、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十二条 周口市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,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。
第十三条 周口市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。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,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
第十四条 周口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,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,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。
第十五条 不够收藏标准,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,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,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。
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,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、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,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。
第十六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,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,终止退出馆藏程序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
第十七条 周口市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。
第十八条 周口市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,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。
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。
第二十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,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。
第六章:附 则
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,博物馆所有财、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归国家所有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二○一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。